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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学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
(一)学生证是证明学生本人身份的证件,校徽是我校学生的标志,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并取得学籍后,由学务中心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二)学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和佩戴,要注意保管,不得损坏、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抵押。如有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乃至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三)学生证、校徽遗失,应立即报告学务中心给予注销,一周内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写明丢失的原因、时间、地点和证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到学务中心补发,并加倍收取工本费(学生证30元,校徽20元)。
(四)学生证因保管不善造成破损,字迹辨认不清,按遗失处理。对于谎报丢失骗取学生证和校徽、擅自涂改学生证内容、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继续使用挂失学生证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至直纪律处分,并没收其证件。
(五)学生证 “假期探亲乘车区间”栏内的到站名称,应填写距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家庭住址确有变动,持新住址所辖派出所证明到学务中心更改。
(六)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办理离校手续,必须交回学生证、校徽后方可退还个人押金。丢失者不退还押金并处以罚款(学生证50元,校徽40元)。
(七)凡捡到学生证和校徽时,应尽快交学务中心或保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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