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不准以个人名义举行任何形式的集会。学委会可根据教学需要和活动规划,按计划组织各种活动。
(二)学生无论举办何种规模的集会,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同时报请学校和保卫主管部门批准,并写明集会的内容、时间、地点、负责人、参加人员和安全措施等。
(三)举行学术、讲座和演讲等性质的集会,可利用自习时间举行,其他娱乐性集会一般利用双休日和晚上课余时间进行。
(四)晚上组织活动一般不得超过23点,如需延长必须经学校和保卫部门批准,否则将强制停止其活动。
(五)未经允许不准在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内举行舞会,违者从严查处。
(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允许校外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参加,如造成治安事件,要追究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的责任。
(七)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营业性或变相营业性舞会。 (八)集会中,凡因无理干扰或捣乱造成后果者,送交保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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