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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新生需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必备的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提前向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条件对新生进行面试和政治复查、身体复检,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3.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者;②政治、文化、身体(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传染病)有一项不合格者;③经审查不符合免费就读条件而又拒不交学费者;④未经批准不按时报到且超过两周以上者;⑤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4.符合免费就读的贫困生,在入学一个月内办理有关减免审批手续,按规定注册学籍。
5.新生患有一般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持县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申请入学,经复查痊愈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6.每学期开学,各年级学生须在开学后三天内,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到校不按期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7.学生每学期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准注册,开学一个月内仍不缴纳者,劝其退学。
(二)考  勤
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凡擅自不参加上课者,均以旷课论,视情况做出处理。
2.每次上课由各班主任填写 “学生考勤登记表”,对应到、实到人数和不到课的人员进行登记,并经授课老师签字认可,每月上报教务中心备案。
3.学生因事请假缺课和无故旷课,不准免修、免考,由自己利用课余时间自修,按时参加考试。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内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课程特点可采取笔试、口试、听试等方式进行考试。
军体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2.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实践性强的课程亦可采用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五级制记载。
考查成绩按 “合格”(60分以上)、 “不合格”(60分以下)记载。
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成绩和课外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 “合格”、 “不合格”进行记载。
3.考试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①一门课分为几个学期授课,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②一门课需采用两种以上形式考试的,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比例记分,按一门课程计算;③体育课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4.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十天向教务中心提出缓考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对待。
5.学生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某课程一学期教学时数四分之一或缺作业、实践性教学环节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6.课程考核成绩 “不及格”的学生必须补考,每科收取补考费20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考试及格者,记为该课成绩,并在成绩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补考”字样。最后一学期考试课程不及格者,毕业前安排补考。
7.学生必须遵守学校规定的考试纪律,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需重修或自修,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该门课程考试。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8.试题(A、B卷)和试卷由教务中心存档保管,学生毕业一年后销毁。考试成绩由教务中心登记、统计和管理,学生毕业后打印装订保存。
(四)选修、免修、自修、重修
1.学校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选修课又分为限选、任选两种。学生根据教学计划、专业培养目标和个人特长选修。
2.允许学生跨系、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但必须按课程模块选修,不允许跳越选修。
3.每门选修课程的选修人数不足20人时,取消该门课程,选修人员改选其它课程。
4.学生可试听所选课程,开课后两周内允许学生对所选课程作一次调整,逾期不再办理。每个学生只允许调整一次。
5.选修课程被选定后即成为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全程修读,并参加各种形式的考试。
6.学生已学过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成绩达到 “及格”以上,或者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经本人申请,教务部门核准,报校领导批准,可以免修,原成绩作为该课成绩,并在备注一栏注记 “免修”字样。
7.学生自学能力较强,在校期间自修某一课程,认为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由个人申请,经教务部门报校领导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的考试,达到及格以上成绩可记为该课成绩。
8.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军训、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准免修。
9.对必修课和选修课经补考不及格的、因故缺课达到所修课程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重修。。
10.重修课程一般随下一年级同一专业或其它专业同类课程学习,并按计划规定的课时数(每学时3元)收取重修费;有自学能力的亦可自修,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试。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可进行二次重修,一门课程重修一般不能超过两次。
(五)升级、留级、跳级
1.每学年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不及格课程在两门(含)以下者,直接升入高一个年级学习。
2.有下列情况的,不能升级,给予留级处理:①经补考,一学年累计三门(含)以上不及格者;②因公中断学习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③因个人原因超过该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以上者。
3.最后一个学期不实行留级,达到留级条件的,重修或发结业证书。
4.符合升级条件,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跳级,但必须按教学计划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主要课程成绩达到70分以上,经校领导批准,允许跳级。跳级每学年办理一次。                  
(六)转专业与转学
1.学生根据社会市场需求和个人特长,在学习过程中可以转专业。转专业应从严控制,每年转专业的学生一般不得超过该年级专业总人数的5%。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①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②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符合其它专业学习条件者;③经学校认可,确有极特殊的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①在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②本学年毕业者;③由专科转为本科者;④无正当理由者。
4.需要转专业的学生,每年五月份根据学校可能接转的数额,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部门研究审核,提出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报校领导批准。
5.学生在校期间,只限一次转专业机会。
6.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准转学。确有极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从严控制。
(七)休学、复学与退学
1.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①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在六周以上者;②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五周以上者;③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经教务、学务部门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
3.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在校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否则取得的成绩不予认可。
4.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即以休学一个学期论,不退还本学期学费。
5.学生因病休学应回家休养,医疗费及往返路费自理。
6.学生休学期间,不能参加各种评奖活动,不享受学生应享受的待遇。
7.因病需连续病休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时,来校办理续休手续,否则以自动退学论,取消本人学籍。
8.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教务部门审查研究,报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9.对因病休学而要求复学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经学校全面复查,符合复学条件的,办理复学手续。
10.如发现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11.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1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学籍,给予退学:①经过两次留级又达到留级条件者;②休学、停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时经审查不合格者;③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④因病需要休学,而本人执意不办理休学手续,且在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六周者;⑤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者;⑥意外伤残或患有其他疾病而无法坚持学习者;⑦不按规定交纳学费或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13.学生退学,由教务中心承办,报请校领导批准,由学务中心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14.学生退学按以下标准退还各种费用。①学费:7天内退还年学费的95%,8-15天退还年学费的90%,16-30天退还年学费的80%,1―3个月退还年学费的50%,三个月以上的不退还。②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每天按10元标准扣除后退还余额。③押金:退还证卡和校徽后退还。④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不退还各种费用。
15.对确定退学的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完各种手续,并按学校确定的离校时间离校。在校无理取闹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1.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学完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合格,符合毕业标准,准予毕业,属学校发证的专业,发给毕业证书。
2.经补考仍有两门(含)以上不及格的,发结业证书。对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作如下处理:学习刻苦、表现较好者,可重修或留级(不含一年制的学生);对学习不刻苦、表现较差的,劝其退学。
3.对批准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4.企业家和房地产专业的学生,获得毕业证书,学校负责推荐到卓达集团所属单位或其他企业就业;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学校不负责推荐就业。
(九)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二年(含)以上的学生。
2.短期培训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由教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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