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根据国家教委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犯校规校纪,视认错态度和检查的深刻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行政纪律处分。
负积分一次达到40分或一学期累计达到60分者,给予警告处分;
负积分一次达到50分或一学期累计达到70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负积分一次达到60分或一学期累计达到80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负积分一次达到70分或一学期累计达到90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负积分一次达到80分或一学期累计达到100分、一学年累计达到120分者,视情给予退学、开除学籍、除名处分。
(三)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间,受留校察看的学生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无悔改表现者,给予退学或除名。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其察看期从给予处分时起至毕业时止。
(四)受退学、开除学籍和除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交公安部门强制离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不如实汇报事实真相者;
2.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 3.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损坏学院声誉者; 4.一次违纪,触犯多项条款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轻处分: 1.主动汇报自己或别人违纪行为者;
2.对犯罪和严重违纪事件处理发挥重要作用者; 3.违纪后,经教育认错态度好并诚心悔改者。
(七)学生因违纪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不准参加各种形式的奖励和评比;损坏公物者按规定附加经济赔偿;打架造成人员受伤,承担所有医疗、医药费用。
(八)学生出现违纪行为,首先由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帮其认识所犯错误,而后由个人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部门呈办。治安事件由保安部会同地方派出所提出处理意见,考试作弊等教学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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