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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每个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生活、作风、行为等实行 “正、负行为积分制”,作为评价学生在校表现和惩戒、淘汰违规违纪人员的依据。
(二)学生的不良行为一次或累计达到一定负积分时,按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三)同一行为的正、负积分不重复累计,同一行为受到多方表扬或批评,按最高的一级记载。
(四)凡根据本制度淘汰的学生,一律取消学籍,限期离校。 (五)对每个学生的正、负积分每月公布一次,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六)本制度未规定的扣分项目,参照相应类别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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