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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学生请销假制度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由个人填写 “学生请假审批表”,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假期一般不得超过10天,一学期原则上只准请假一次。
(二)学生因事请假离校,必须按批准权限审批,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内由学务中心领导批准,4天以上报学校领导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告班主任。
(三)伤病人员请假时,必须提供乡(镇)以上医院的病历本、诊断证明或校医诊断证明,根据病情给予病假,短时间不能痊愈的,按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四)请假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回学校,不准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续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应补办相关手续。无故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逾假超过一周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五)返回学校后要立即销假,一天以内向班主任销假,两天以上分别向班主任和学务中心销假。
(六)凡私自离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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