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十大误区
要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问题,首先要澄清思想认识上的十大误区:
误区一:物业管理=物业公司管理。这种误解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名字有关,忽略了法律赋予物业主人的物权中所包涵的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混淆了物业管理的主体。根据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对私人财产的权力,物业管理的正确定义应该是: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该活动可通过委托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实施。
换句话说:物业管理是业主们为维护共同利益所发生的一种行为,物业公司是为完成这种行为应运而生的衍生物,通过物业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业主进行管理活动所采取的一种手段。
我们只有首先对物业管理做出明确定义,清楚认识物业管理权是业主对其房屋物业所有权派生出的一种权力,物业公司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业主才能正确认识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真正意义和目的,目前物业管理的各种纠纷才能找到彻底解决的出口。
误区二,业主不是“上帝”,物业公司和业主不存在“主人”和“仆人”的关系。
认识到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主人”和“仆人”关系,希望借此改变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传统观念,解决物业管理工作谁为谁服务的问题。但遗憾地是有不少人却采用了错位思维方式,用物业公司是“法人”,与业主合同确立的关系是“平等”关系来否定“主人”和“仆人”关系的论点,其实这些人的结论已经改变了论题。
在法律上并不仅仅是“法人”具有平等地位,“自然人”同样有平等地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也一样是平等的,我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家庭中的“保姆”与主人的关系是“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合约关系,小区的“主人”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雇佣合约关系,这两种关系同样都是“平等”关系。为什么做“保姆”的从来不怀疑自己的“仆人”地位,而物业公司却不肯承认自己的“仆人”地位呢?这是因为“保姆”比物业公司更清楚自己是干什么的!物业公司不想承认自己是业主雇佣的,是因为现实社会中物业公司基本上是房地产商的子公司,但是尽管如此,他们也无法回避自己是房屋出售前的最大业主——房地产商雇佣的这一事实,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就是佐证。
误区三:强调业主自治,并不是说这个小区里业主说了算。
对这种论调,笔者首先想反问一下在小区里究竟谁说了算呢?
房地产商说了算?如果房地产商已把房屋的产权转给了买房人,他们在小区内连“说”的权力都没有了,何来“算”呢!
物业公司说了算?物业公司不是政府派出部门,在小区内没有任何产权,只是业主共同聘请来的“管家”,显然他们也没有说了算的本钱!
政府说了算,政府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代表,在商品房小区里就是业主意志的代表,在不影响其它小区合法权益时,政府对具体小区的任何指导和监督都应以该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为依归。
因此,在小区里,只能业主说了算(这里的业主是指业主的群体,而不是业主的个体),这是我国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力,任何人无法改变。物业公司可以不接受某个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但接受委托后,只能以业主的意志为转移、而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物业公司的管理只能按业主委托中“说”的执行,而不是自己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任何地方只能有一个中心,只能一方说了算。
目前,物业管理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一些人的观念在这个问题上还停留于“房管所”年代,造成物业公司自认为自己的管理代表着政府,凌驾于业主之上,引发了和业主的冲突。
误区四:买房人在买房时只重视房屋本身的价格,对物业管理的问题往往觉得等到入住以后再说,这为物业管理纠纷埋下了隐患。(以下略)
误区五: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是因为业主的消费观念没有转变。
误区六:物业公司冤枉,大部分问题是代房地产商受过。
如果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商有着裙带关系,在物业管理的开始利用和房地产商的特殊关系(比如拿着本应房地产商直接交给业主的钥匙)强迫业主做某些事情,就不能责怪业主对房地产商的不满发泄到物业公司身上,物业公司收了房地产商的钱,代房地产商承担保修工作,房子出了问题,业主找物业公司,就不能说物业公司是代房地产商受过。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不能指望业主自己去分清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的关系,而是物业公司要自己和房地产商划清界线,不要在和业主打交道的开始,先给业主一个房地产商代言人的形相,同时对接受房地产商委托管理的项目先做好验收。
误区七:不承认房地产商发展的物业没有卖出之前,也是业主。
持这种观点的人不能正确认识是不是业主,不取决于拥有房屋的目的,而在于有没有房屋的产权。“业主”反映的是物权的概念,“业主”就是“物业的主人”。
搞清这个概念,我们才能明白第一份《业主公约》由房地产商制定,不是取决于它的义务,而是取决于它制定公约时是唯一业主的权力;第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签订,同样来源于房地产商开始作为唯一业主的权力。同样,我们也能明确房地产商在房屋未卖出之前同样要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其它业主履行同样的公共义务。
房地产商在卖房时,把其对房屋的权力和义务同时也转让给了买房人,因此当一个小区的买房人超过50%,业主组织起来后,买房人对物业的权力就超过了房地产商,需要时可以重新和物业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或决定改聘其它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可以对业主公约按大多数业主的意愿进行修改。
误区八: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没有到期,业主委员会不是签字方,无权解除合同,否则,物业公司的前期投入会受损失,还会影响物业管理的稳定。
有这种思想的人关键还是搞不清物业管理实际是业权的反映,不了解房地产商早期做为物业管理委托人是因为它委托物业公司时物业的业权100%在它手里,它委托物业公司的身份不是房地产商,而是物业的业主。随着房屋的销售,房地产商的业权在不断地减小,当少过50%后,它就无权再代表物业的全体业主,房地产商委托物业公司的合同应在业主委员会新的委托合同发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至于物业公司的损失和物业管理稳定问题要从两方面看:
第一,如果物业公司是房地产商临时搭班子建的,不具备专业管理水平,一旦被所管物业的业主委员会解聘,就会失业,前期投入的损失在所难免;如果物业公司是社会上的专业化公司,它生存的第一天靠的就是竞争,对它们来讲是“东方不亮西方亮”,前期投入损失几乎为零。
第二,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公司,绝不会轻言失败,即使由于暂时失误或业主不理解被解聘,他们一定会坚守岗位,保持物业管理交接期的稳定,因为它们坚信会“东山再起”,只有那些靠房地产商恩赐过活的物业公司才会“破罐破摔”。要想物业管理事业能够健康发展,政府就应该促进物业管理朝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对于破坏物业管理交接期稳定的公司坚决吊销它的物业管理资格,而完全没有必要消极地去保护这些“大浪淘沙”下来的公司。
误区九:物业管理行业是一个低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企业的培训,逐步提高,业主不应对物业公司要求过高。这种论点的前提虽然正确,但决不意味着因此可以原谅一些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业主交的物业管理费不是给物业公司培训工作人员,提高服务质量用的,物业公司只有具备与收费相应的水平时才能承担物业管理工作,正如人们常说的“没有金刚钻,别拦瓷器活儿”。
误区十:过分强调市场原则,忽视政府对公共服务价格约束的作用和必要性,忽视人们的承受能力。
误区一:物业管理=物业公司管理。这种误解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名字有关,忽略了法律赋予物业主人的物权中所包涵的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混淆了物业管理的主体。根据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对私人财产的权力,物业管理的正确定义应该是: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该活动可通过委托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实施。
换句话说:物业管理是业主们为维护共同利益所发生的一种行为,物业公司是为完成这种行为应运而生的衍生物,通过物业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业主进行管理活动所采取的一种手段。
我们只有首先对物业管理做出明确定义,清楚认识物业管理权是业主对其房屋物业所有权派生出的一种权力,物业公司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业主才能正确认识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真正意义和目的,目前物业管理的各种纠纷才能找到彻底解决的出口。
误区二,业主不是“上帝”,物业公司和业主不存在“主人”和“仆人”的关系。
认识到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主人”和“仆人”关系,希望借此改变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传统观念,解决物业管理工作谁为谁服务的问题。但遗憾地是有不少人却采用了错位思维方式,用物业公司是“法人”,与业主合同确立的关系是“平等”关系来否定“主人”和“仆人”关系的论点,其实这些人的结论已经改变了论题。
在法律上并不仅仅是“法人”具有平等地位,“自然人”同样有平等地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也一样是平等的,我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家庭中的“保姆”与主人的关系是“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合约关系,小区的“主人”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雇佣合约关系,这两种关系同样都是“平等”关系。为什么做“保姆”的从来不怀疑自己的“仆人”地位,而物业公司却不肯承认自己的“仆人”地位呢?这是因为“保姆”比物业公司更清楚自己是干什么的!物业公司不想承认自己是业主雇佣的,是因为现实社会中物业公司基本上是房地产商的子公司,但是尽管如此,他们也无法回避自己是房屋出售前的最大业主——房地产商雇佣的这一事实,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就是佐证。
误区三:强调业主自治,并不是说这个小区里业主说了算。
对这种论调,笔者首先想反问一下在小区里究竟谁说了算呢?
房地产商说了算?如果房地产商已把房屋的产权转给了买房人,他们在小区内连“说”的权力都没有了,何来“算”呢!
物业公司说了算?物业公司不是政府派出部门,在小区内没有任何产权,只是业主共同聘请来的“管家”,显然他们也没有说了算的本钱!
政府说了算,政府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代表,在商品房小区里就是业主意志的代表,在不影响其它小区合法权益时,政府对具体小区的任何指导和监督都应以该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为依归。
因此,在小区里,只能业主说了算(这里的业主是指业主的群体,而不是业主的个体),这是我国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力,任何人无法改变。物业公司可以不接受某个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但接受委托后,只能以业主的意志为转移、而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物业公司的管理只能按业主委托中“说”的执行,而不是自己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任何地方只能有一个中心,只能一方说了算。
目前,物业管理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一些人的观念在这个问题上还停留于“房管所”年代,造成物业公司自认为自己的管理代表着政府,凌驾于业主之上,引发了和业主的冲突。
误区四:买房人在买房时只重视房屋本身的价格,对物业管理的问题往往觉得等到入住以后再说,这为物业管理纠纷埋下了隐患。(以下略)
误区五: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是因为业主的消费观念没有转变。
误区六:物业公司冤枉,大部分问题是代房地产商受过。
如果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商有着裙带关系,在物业管理的开始利用和房地产商的特殊关系(比如拿着本应房地产商直接交给业主的钥匙)强迫业主做某些事情,就不能责怪业主对房地产商的不满发泄到物业公司身上,物业公司收了房地产商的钱,代房地产商承担保修工作,房子出了问题,业主找物业公司,就不能说物业公司是代房地产商受过。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不能指望业主自己去分清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的关系,而是物业公司要自己和房地产商划清界线,不要在和业主打交道的开始,先给业主一个房地产商代言人的形相,同时对接受房地产商委托管理的项目先做好验收。
误区七:不承认房地产商发展的物业没有卖出之前,也是业主。
持这种观点的人不能正确认识是不是业主,不取决于拥有房屋的目的,而在于有没有房屋的产权。“业主”反映的是物权的概念,“业主”就是“物业的主人”。
搞清这个概念,我们才能明白第一份《业主公约》由房地产商制定,不是取决于它的义务,而是取决于它制定公约时是唯一业主的权力;第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签订,同样来源于房地产商开始作为唯一业主的权力。同样,我们也能明确房地产商在房屋未卖出之前同样要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其它业主履行同样的公共义务。
房地产商在卖房时,把其对房屋的权力和义务同时也转让给了买房人,因此当一个小区的买房人超过50%,业主组织起来后,买房人对物业的权力就超过了房地产商,需要时可以重新和物业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或决定改聘其它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可以对业主公约按大多数业主的意愿进行修改。
误区八: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没有到期,业主委员会不是签字方,无权解除合同,否则,物业公司的前期投入会受损失,还会影响物业管理的稳定。
有这种思想的人关键还是搞不清物业管理实际是业权的反映,不了解房地产商早期做为物业管理委托人是因为它委托物业公司时物业的业权100%在它手里,它委托物业公司的身份不是房地产商,而是物业的业主。随着房屋的销售,房地产商的业权在不断地减小,当少过50%后,它就无权再代表物业的全体业主,房地产商委托物业公司的合同应在业主委员会新的委托合同发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至于物业公司的损失和物业管理稳定问题要从两方面看:
第一,如果物业公司是房地产商临时搭班子建的,不具备专业管理水平,一旦被所管物业的业主委员会解聘,就会失业,前期投入的损失在所难免;如果物业公司是社会上的专业化公司,它生存的第一天靠的就是竞争,对它们来讲是“东方不亮西方亮”,前期投入损失几乎为零。
第二,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公司,绝不会轻言失败,即使由于暂时失误或业主不理解被解聘,他们一定会坚守岗位,保持物业管理交接期的稳定,因为它们坚信会“东山再起”,只有那些靠房地产商恩赐过活的物业公司才会“破罐破摔”。要想物业管理事业能够健康发展,政府就应该促进物业管理朝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对于破坏物业管理交接期稳定的公司坚决吊销它的物业管理资格,而完全没有必要消极地去保护这些“大浪淘沙”下来的公司。
误区九:物业管理行业是一个低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企业的培训,逐步提高,业主不应对物业公司要求过高。这种论点的前提虽然正确,但决不意味着因此可以原谅一些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业主交的物业管理费不是给物业公司培训工作人员,提高服务质量用的,物业公司只有具备与收费相应的水平时才能承担物业管理工作,正如人们常说的“没有金刚钻,别拦瓷器活儿”。
误区十:过分强调市场原则,忽视政府对公共服务价格约束的作用和必要性,忽视人们的承受能力。
firebird
2006-05-14 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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