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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看到妻子手机收到一陌生号码发来的性骚扰短信,男子王某怀疑妻子红杏出墙,将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昨天记者获悉,经法官耐心调解,二人消除了误会,重归于好。
王某与妻子刘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离婚律师二人感情一直很好。王某开大货车,刘某在公交公司卖票,虽收入不高,但一家人其乐融融。去年,他们一家三口还从农村搬到城里生活。王某说,近半年时间以来,他发现妻子经常很神秘地接打电话,还偷偷发短信。一天半夜,趁妻子睡着,王某偷偷查看了妻子的手机,他发现手机存有一陌生号码发来的数条具有挑逗性的骚扰短信,顿时火冒三丈。他质问妻子,刘某称是同事开玩笑,虽然多次制止仍然无效。王某不信,次日,他便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刘某表示,她与王某感情很深,李先生发短信的人是单位一好开玩笑的男司机,她已经严肃地警告了该同事,如果再发骚扰信息就报警。
最终,经过法官耐心工作,王某相信了刘某的说法,放弃了离婚念头
今天,本婚姻律师在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代理了一起因男方有外遇而引发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刘女士(化名)与陈先生(化名)与1992年登记婚,2008年,陈先生在一次离婚律师同学聚会中遇到了自己的初恋,二人很快发展成为婚外情关系。不久,妻子刘女士发现了丈夫的反常举止,并在一天收拾屋子时从床下扫出一支口红。在妻子的一再逼问下,陈先生承认了婚外情的事实。刘女士决定选择起诉离婚,并将该案件委托给本律师。
在与刘女士谈到对方婚外情的问题时,出于职业敏感,本律师询问刘女士是否有证据。刘女士便把那支小心翼翼地装在塑料袋里的口红拿了出来,认为这就是她丈夫出轨的证据。看到这个所谓的“出轨证据”,本律师连连摇头并告诉刘女士:一支口红无法作为对方出轨的证据。没想到刘女士还有自己的理由,认为口红上有第三者的指纹,如果其丈夫否认出轨,可以对第三者的指纹进行鉴定。看得出刘女士对诉讼离婚根本就是一无所知。这是因为法院不会也无法对这支口红上的指纹做鉴定。理由很简单:做指纹鉴定需要将该支口红上的指纹与刘女北京百度推广士所怀疑的第三者的指纹做比对,而法院无权强制要求案外第三人提供指纹。退一步讲:即便案外第三人愿意提供指纹并通过鉴定证明该支口红正是此人的,刘女士也无法证明此人与其丈夫有婚外情。为此,本律师给刘女士提出一些建议,建议刘女士在起诉前再尝试取得一些证据,如对其丈夫做录音取证。由于其丈夫不愿意离婚,刘女士可以假借谈判使其夫认可婚外情的事实。
按照本律师的指导,刘女士很快取得了录音证据。李先生开庭当天,本律师拿出对被告陈先生的录音取证所获得的证据。面对离婚证据,陈先生再也无法抵赖自己存在婚外情的事实。
江西余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重婚起诉的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准祝刚和桂萍离婚,并由桂萍赔偿祝刚人民币6000元。
祝刚和桂萍于2001年元月12日登记结婚,离婚律师婚后感情一般。2004年桂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为省事,祝刚和桂萍双方私下口头协议离婚,从此,双方各奔东西。2004年,桂萍称自己已离婚,在他人介绍后与另村的范海订婚并举办了“结婚”宴席,此后,桂萍和范海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小孩。2011年元月,祝刚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桂萍赔偿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桂萍在未同祝刚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李先生从2004年起即公然与范海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了小孩,因此,桂萍的这一行为构成重婚,同时也是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对此结果,桂萍是存在过错的。据此,依据《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来是自己请来照顾父亲的保姆,却和父亲结婚成了后妈。李先生为了老父亲去世遗留下来的一套房子,母女二人闹上法庭。近日,镇海法院审结一起房产继承纠纷,判决房屋归女儿夏某所有,后母李某应在三十日内从该房屋搬离。
90年代房改时,夏某出资给父母在镇海买了一套50多平方的房子居住,离婚律师此后,父亲立遗嘱明确该房屋以后由夏某继承,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夏某的母亲2003年去世后,父亲已经80多岁了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夏某为了照顾父亲,让父亲过的好一点,找了很多保姆因为各种原因一直不称心。
后来,夏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从湖南来宁波打工的李某照顾父亲。谁知两年后,老父亲和李某却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夏某对此颇有微词,还和李某发生过几次口角,但碍于父亲的感受,两人也相安无事。
结婚后不久夏某的父亲因病去世,他的房子由李某继续居住使用,此时两人的矛盾彻底爆发,夏某认为该套房屋应由自己继承,但李某就是不肯搬出来。为此,夏某将李某告到了镇海法院。
庭审中,李某称双方是自愿结婚,并出具了夏某父亲生前给自己写的两份遗嘱,遗嘱上写明房子在其死后由李某继续居住使用。同时李某认为自己生活困难,在分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房子应该由自己居住。因为情绪激动,双方在庭审中多次发生争吵。
镇海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一大误区: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二大误区: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三大误区: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律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大误区:产权登记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五大误区:财产转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六大误区:青春损失赔偿误区.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七大误区: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八大误区:小孩抚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九大误区: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十大误区: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首先,本婚姻律师认为离婚后,离婚子女的抚养费当然可以要求增加。离婚律师这是因为对于孩子来说,父母在离婚时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往往不能全面顾及到孩子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而草率确定一个离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离婚后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才发现这个数额是远远不够的。还有的情况是离婚后,由于子女生大病、升学导致所需的抚养费数额大大增加。对于这些情况,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或孩子自己便会向对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
对于上述情况,最理想的解决办法当然是双方能协商一致并重新确定一个抚养费的数额。离婚律师咨询然而,有的父母由于在离婚是积累了太多的矛盾,甚至根本不愿意再见到对方;还有的父母本性比较自私、没责任心。这些原因到导致双方无法进行协商。此时,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您可以选择向法院另行提起有关抚养费纠纷的诉讼,由法院通过判决来确定一个新的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本婚姻律师最近代理了一起有关离婚财产的案件。其中比较有争议的是:徐先生(化名)与廖女士(化名)因感情不合于2011年7月分居后的半年多时间里,徐先生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分五次将自己银行账户里的36万余元以转账方式汇入其父母的账户中。由于本律师代理的是女方,故本律师紧紧抓住这一问题要求徐先生对自己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给予廖女士补偿。然而,徐先生却找了多种理由予以搪塞。其中最主要的理由是该款项是自己为了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才转给父母的,离婚律师且廖女士知道这个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徐先生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原因是: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是无限度的,这个限度应该是能满足父母的正常生活。本案中,徐先生的父母在农村,一年正常的生活开销也达不到一万元。而徐先生却以赡养为名,在半年内给自己的父母汇款36万元。这种大额财产的转让行为根本赡养老人无关;
2、徐先生的汇款均发生在与妻子分居后,结合第一点来看,不能排除徐先生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3、关于徐先生声称其汇款行为已征得廖女士同意的说法更是荒唐。因为二人已经因感情不合,从常理上说:廖女士根本不会同意徐先生的汇款行为,同时徐先生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廖女士知情并同意。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李先生判令徐先生就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次性补偿廖女士人民币25万元。
2006年8月,刘先生无意间听到《东方大律师》广播电台对徐晓洁律师的介绍及报道,来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慕名咨询。
刘先生和妻子感情破裂,想要离婚,无奈多次协商却使家庭矛盾更加激烈,因此,寻求徐律师法律帮助。
从刘先生的陈述中,徐律师了解以下基本情况:刘先生和太太因性格不合,常年分居,刘先生在上海管理公司及不动产,太太在浙江管理工厂,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由于夫妻财产数额巨大,如何分割却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至于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至今。
刘先生夫妻多年经商积累了丰厚家业。其中包括:离婚律师古北别墅一套、徐家汇高级住宅一套、浦东酒店公寓一套、北京商铺一套、浙江房产一幢、浙江工厂100%的股份,上海公司75%股份,此外,还有存款近百万元。总价值千万元以上。针对焦点问题,徐律师对每一套房产的购买时间、购买价格和现价值、是否设置抵押等情况一一了解,对公司、工厂出资状况、年审财务报表等也做了详细分析。接受刘先生的委托后,徐律师和刘太太做了一番长谈,刘太太对徐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表示信任,同意在徐律师的调解下,试着协商协议离婚。
取得刘太太的同意后,经过分别面对面沟通,李先生在徐律师的主持下,双方进入协议程序。
首先将刘氏夫妻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作出一个确定,将刘氏夫妻和女儿共同共有的财产做出分割,保留了其女儿名下的财产不受损害,对这一确定,刘先生和刘太太都表示认可。范围确认后,由于双方对不同房产的价值认识不一,有些房产双方的估价甚至差距在百万元。对此,徐律师征求双方意见下,由评估公司根据现市场价格,对有争议的两套房产做了评估。拿到评估报告后,刘先生对评估虽有不满,但仍同意以评估结论作为定价。经过多次协商,公司及工厂股份的分割,双方各自作出适当让步,对各自管理的公司和工厂股份价值都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最后确认,夫妻名下财产,扣除债务、贷款后,总价值在1360万元。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价值,最后进入如何分配的问题。徐律师详细对双方告之《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减少彼此财产损害、稳定公司、工厂管理操作为前提,在双方较为友好的谈判中,刘先生自愿放弃对浙江工厂的股权,刘太太放弃上海公司的股权,同时上海别墅、徐家汇房产归刘先生所有,贷款由刘先生继续偿还,浦东酒店公寓和北京商铺归刘太太所有,自协议签订之日,租金由刘太太收取。浙江房产一幢,刘先生和刘太太同意赠与未成年的女儿,暂由刘太太监管收益,待女儿年满十八岁后,三方共同办理赠与手续。同时刘先生自愿做出让步,存款85万元归刘太太所有。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以上协议过程历时近四个月,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艰难的说服沟通之后,双方当事人都调整了自己原先的意见,双方签定了离婚协议书后,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顺利办理了协议离婚,虽然协商过程中也有争议,但双方当事人都表现出了良好的素养,最后和和气气办理离婚。对此徐律师虽然付出辛苦的劳动,也深感欣慰。
这是一件荒唐事。10年前,不满法定婚龄的她与男友相恋同居,为了尽快步入婚姻殿堂,她以姐姐的身份户籍证明,去与男友领了结婚证。如今她与丈夫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了,姐姐也在闹离婚。而与妹妹不同的是,已经和丈夫反目的姐姐,想要双方坐下来谈判解决婚姻关系还很难……
为生子,她冒姐姐之名结婚
28岁的宜兴女子何璐告诉记者,10年前,她与同在无锡一家玩具厂打工的男友相识,两人很快相恋同居。发现自己怀孕之后,他们计划结婚。可何璐当时还不满法定婚龄。
她不记得当时是谁出的主意,就想到了拿姐姐的身份证去办理结婚手续。姐姐何芳比妹妹大两岁,尚未恋爱,刚满法定婚龄。
就这样,妹妹拿着姐姐的身份证与男友到了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手续。接下来顺利地领回准生证,大半年后生下儿子,报户口也很方便。
孩子3岁时,丈夫在镇上办了个加工厂,而何璐则来到南京一家茶社打工。两人长年分居,感情淡漠,到了2011年夏,她和丈夫提出离婚。
何璐想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当年领的结婚证让她遭遇了卡壳。这些年来自己求职办工资卡,用的都是本人身份证,唯独在结婚时,是以姐姐的名义领的结婚证。如果现在要离婚,究竟怎么个离法?
妹妹就去和姐姐商量,再借她的身份证一用。这样,她与丈夫写好离婚协议书之后,就去当地民政部门办了离婚手续。民政部门看结婚证、身份证等信息与离婚双方当事人信息一致,并且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给他们发了离婚证。儿子被判归男方。
姐姐变“妹妹”,远嫁到广东
而姐姐的婚姻,此时也出了问题。
在妹妹的婚姻中,妹夫本人是知道真实情况的,他也知道与自己登记结婚的人与实际过婚姻生活的人不一致。离婚时双方对此并无争议。
而姐姐何芳,是在妹妹结婚三年之后,在广州东莞觅得如意郎君。等到答应了男友求婚,计划着去领结婚证时,她才突然想起来,自己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是结过婚的人了。
她不想让男友知道这个事,就告诉对方,身份证登记时弄错了名字,把她登记成何璐了。但平时大家都叫她何芳。
男友也不太在意这些,就与“何璐”领了结婚证。结婚一年后,何芳也有了个可爱的女儿。
2011年冬天,就在妹妹与妹夫决定离婚不久,姐姐的婚姻也出了问题,因为生活习惯不同,两人长年积累的不满爆发,何芳在一次争吵中失手打伤了婆婆,让老人彻底绝望,极力支持儿子离婚。
离婚变“分居”,姐姐维权难
争执升级,何芳一怒之下,就告诉丈夫,我从来就没有和你结过婚,有什么好离的?
丈夫再一盘问,才知道真实情况。这样一来他更生气了。原来结婚证上写的名字都不是眼前这个人,而自己确实又是结过婚的。双方矛盾越发不可调和,姐夫干脆就要赶她出门,什么离婚,财产分割,全都不跟她谈了。
姐姐再回头来找妹妹商量此事,何璐也不知道该咋办了。
律师观点一
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
律师也就此情况给出各自解释与建议。从律师们给出的意见上来看,姐姐何芳想要在与姐夫分开的同时分得财产,也不似想象中那么悲观。而律师表示,他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也曾接触到过类似情况,但不似本案这么复杂。他呼吁各地民政机关在核发结婚证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当事人身份。此外,有婚姻意向的年轻人在前往领证时,也不要出于个人目的故意欺瞒,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双方一旦产生争议,再想寻求法律保护就不是那么容易了。
律师观点二
妹妹可先离,姐姐先结再离
律师指出,妹妹已经以姐姐的名义与丈夫离婚了,不论是法律上还是形式上,她的婚姻都不存在了。
现在姐姐与姐夫的关系中,主要是牵涉到孩子扶养的问题,建议履行完备的法律程序,即先由妹妹与姐夫离婚。然后,姐姐与姐夫再补领一个结婚证,再重新起诉离婚。
如果姐夫得知真实情况,不愿意与他的“小姨子”离婚,并要求“小姨子”履行妻子的义务怎么办?律师指出,这种情况法院是必然要判离婚的。因为双方既无感情,也无子女,更无共同生活经历,根本不可能支持姐夫这种主张。
律师指出,在财产分割方面,不论双方是否补结婚手续,离婚律师都将按同居期间的财产来处理。当然,相比较婚姻关系,同居期间财产认定的举证上,存在一定难度。
律师观点三
姐夫可起诉要求注销结婚证
律师表示,在姐姐与姐夫的婚姻关系中,姐夫是不知情的。李先生故而姐夫可以起诉婚姻登记机关,因婚姻登记机关当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导致夫妻双方与登记双方不一致。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一般来说,婚姻登记机关会收回结婚证,然后注销。这样,姐夫与妹妹何璐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也自然解除。
而姐夫与姐姐属于1994年之后同居,不在事实婚姻的范围内,两人分开则同居关系自然解除。至于子女扶养,与父母关系形式没有必然联系,仍然可双方约定、可诉诸法院来处理。
此外,在双方同居期间,财产仍按一般共有来处理。是谁名下就是谁的,如有共同财产,按双方举证情况来分配,实在分不清的,法院通常会平均分配。
了解上述意见后,何璐表示,她会支持姐姐尽快保全证据,以便在更大限度上减少个人损失。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李先生没有继承遗产只是获得死亡赔偿的家属对于死者的债务没有偿还的义务。2011年7月11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李某于2011年2月7日向韩某借取现金20000元,离婚律师咨询李某当即出具了欠条,并有在场人赖某为证。2011年4月21日,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李某之父获得死亡赔偿金19万余元。韩某要求李某之父以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偿还李某的债务20000元,李某之父拒绝。
法院认为,我国《抚养'>抚养》第三条规定:离婚律师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由加害方或者事故责任方给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具有抚恤金性质,且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所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李某之父获得的19万余元是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不是李某的遗产,对此李某之父没有义务偿还李某的债务2万元,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