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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工作规程

行政管理规定

      证件管理规定

一、教职员工工作证由校务中心统一制作发放;学生证由学务中心统一制作发放,做到一人一证,严禁教职员工持有学生证,严禁为学生重复办理学生证。
二、外来人员、车辆及在校内务工的人员必须持相关证件,在校内限定区域内活动。
三、证件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涂改、伪造。丢失后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四、办证单位必须对所办证件认真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检查,及时收缴过期证件。

       学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

一、学生证是证明学生本人身份的证件,校徽是我校学生的标志,学生按规定缴纳学、杂费并取得学籍后,由学务中心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二、学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和佩戴,要注意保管,不得损坏、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抵押。如有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乃至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三、学生证、校徽遗失,应立即报告学务中心给予注销,一周内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写明丢失的原因、时间、地点和证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到学务中心补发,并加倍收取工本费(学生证30元,校徽20元)。
四、学生证因保管不善造成破损,字迹辨认不清,按遗失处理。对于谎报丢失骗取学生证和校徽、擅自涂改学生证内容、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继续使用挂失学生证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至直纪律处分,并没收其证件。
五、学生证 “假期探亲乘车区间”栏内的到站名称,应填写距家庭所在地最近的车站,不得随意涂改。如家庭住址确有变动,需持新住址所辖派出所证明到学务中心更改。
六、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办理离校手续,必须交回学生证、校徽后方可退还个人押金。丢失者处以罚款(学生证50元,校徽40元)。
七、捡到学生证和校徽时,尽快交学务中心或保安部。

       印章使用规定

     一、学院公章及院长印章由校务中心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印章,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
    二、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凡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均需院长(副院长)签批后使用。
    三、属于行政事务、办理履行手续的介绍信、公函、证明信、证件等,经单位领导签批后使用。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空白纸上盖章或携章外出。

       放假规定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各放寒、暑假一次,每年放假总时间一般不超过10周。
二、学制一年的学生,只放假一次;学制不满一年的学生不安排放假。
三、元旦、“五一”、“十一”等法定节日,按国家规定放假。
四、放假期间,学院根据假期工作情况,安排一定人员加班,事后给予相应天数的补休。

       学生节假日管理规定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按规定各放寒、暑假一次。放假后,学生必须直接回家,如需利用假期办事或旅游,需经家人同意,发生一切问题均由个人负责。
二、元旦、“五一”、 “十一”放假,学生自行安排回家或就地休息,学院视情况安排活动。
三、寒、暑期间,学生不准在学生宿舍居住。确因工作需要居住者,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学务中心报学院领导批准,由学务中心统一安排居住位置,男、女生分别相对集中居住。
四、校外实习的学生,学院不统一安排放假时间,由实习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五、双休日学生去市区办事,需经班主任批准,必须当日返回学院,不准在外住宿,违者严肃处理。
六、学生放假、请假回家和节日外出,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凡误假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做出处理。对逾期不归超过五天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学院车辆统一由校务中心管理派遣;中轿和客车由物业公司负责派遣。
二、因公用车要填写派车申请单,写明申请人、用车原因、去向、距离、用车时间等事项, 分别由校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统筹安排。
三、一般情况下小轿车优先保障院领导办公用车,必要时也可保障各学院、各中心办公用车;中轿车保障教师班车和购买物品;大轿车保障学生进京班车。特殊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使用。
四、一般情况下只限在北京地区行驶,长途用车须经院领导批准。
五、用车单位须对行车安全负责,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地点用车,否则司机有权拒绝,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六、任何单位、个人不准私自出车或用公车办私事。如有违犯,一经发现,第一次扣除司机本人当月工资的50%,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第二次报告集团总公司有关部门处理。
七、无特殊情况司机不得自行互换车辆代开,确因工作代开,由车管人员报请领导批准。
八、司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若因违犯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责任自负,延误正常办事时,按旷工扣除当日考勤,并写出书面检查。
九、如发生车辆交通事故,不论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我方经济损失(含赔偿对方)的费用均由司机本人负担。同时因车辆送修不能出车而影响工作时,按送修天数扣除司机考勤。
十、司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服务意识,遵守时间,做到随叫随到。若因服务态度问题而引起用车单位不良反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50――100元的罚款。
十一、车辆维修、油料保障、票据报销等有关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二、司机出车前和返回后或不出车时,每天上午、下午上班和下午下班前均按规定签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安全保卫规定

一、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部负责。校区内发生治安事件,保安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必要时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二、有下列行为者,保安人员应依法处理:
1.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2.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非法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3.使用气枪在校区进行射击活动。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宿舍、办公室。
5.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改装、破坏正常供电线路。
6.制造、销售各种赌具或为聚赌提供条件。
7.利用宿舍、住宅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方便。
8.制造、出售、出租、复制后传播淫秽书刊、录象及其他音像制品。
9.在公共通道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或故意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
10.故意损坏邮筒、公用电话、公共设施,故意损毁路灯、消防栓、电表、水表、公用天线等设施。
11.利用住宅、宿舍等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12.聚众斗殴、打架滋事。
   
         校区及其他场所管理规定

      出入校门规定

一、进出校门,门卫有权对进出校门人员的身份、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进出人员应自觉接受检查。
二、携物外出,应持有班主任或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交门卫检验后方可外出;个人携带贵重物品外出,应按规定登记。
三、校外人员来校联系公务或探望亲友,应填写《会客证》,离校时经被接待人签字交回,严禁商贩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四、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时速(30公里/小时)行驶。
五、骑车出入校门必须下车,以示礼貌。
六、门卫在值勤过程中,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文明值勤。

        校园管理规定

一、校园环境绿化,由物业公司负责,校务中心配合管理。绿化应按大学城总体规划进行,并做好维护管理和防虫、防火工作。
二、校园建筑物要保持原风格,不能随意拆除涂改,不得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
三、校园内各种车辆,按规定时速行驶,不准超车、鸣笛,并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不得乱停乱放。
四、校园内不准擅自摆摊设点,严禁开设酒、舞厅、游戏厅等娱乐消费场所,违者由保安人员予以取缔。
五、校园卫生由物业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定时进行清扫的维护,保持校园内整洁有序,建筑及生活垃圾要倒到垃圾箱或指定地点,禁止乱倒施工垃圾。

         办公教学楼管理规定

一、办公室要保持整洁、安静,物品摆放有序,整齐划一。机关、学院、教研室、教职员工的办公室由校务中心统一分配,未经允许不准随意调换。设有微机、打印机、复印机的办公室,要做好安全工作。
二、办公、教学楼值班保安负责检查外来办事人员的证件,经联系后方可进入,必要时检查出入人员携带的物品。
三、办公、教学楼是办公、教学场所,进入办公楼的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举止端庄,在楼内不准喧哗和打闹,保持楼内肃静。
四、楼内卫生由物业公司安排清洁工清扫。

      广播室管理规定

一、广播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具体负责各种广播事项的安排和设备使用。
二、非广播室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广播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广播设备不得随意外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履行借用手续。
三、爱护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使用设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私自拆卸、维修,每次使用结束后,切断电源。
四、建立设备配备账目,及时记载与核对,广播室管理人员调离工作时,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下履行交接手续,三方在移交单上签字。
五、每天坚持清扫卫生,保持室内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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